广州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律师损失赔偿纠纷律师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成员律师均为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悉法律实务的操作流程的专业民商事律师。: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对民商事及经济纠纷有颇深研究,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办理案件时经常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观点
法律知识:
关于实体审理的若干问题
(一)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 归责原则: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人证造成的,不承担损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害赔偿责任。
2. 举证责任: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 赔偿额的确定:
(1)约定标准。即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
(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一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二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确定标准。由于当事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上存在差异,故法律、行政法规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针对具体运输方式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方法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但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
(4)承运人制订的有关赔偿金额的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二)托运人的违约责任
1. 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或者有关文件的,应依《合同法》的约定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违反运输危险品的规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
3. 未妥善包装货物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三)收货人责任
1. 未付清应由其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运输、保管费用的,应支付该费用并缴纳滞纳金;
2. 提取货物的,应支付保管费;
3. 受领货物的过程中导致运输工具、设备或者第三人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承运人或者第三人的损失。
我们以专业的视角,开阔的办案思路,为您提供详尽的法律咨询!
我们秉承“低收费、优选择、服务”的运作理念, 坚持客户利益至上!
我们立足广州,服务全国!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37597318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训练基地侧)BRT天朗明居站,地铁4号线车陂站4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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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体审理的若干问题
(一)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 归责原则: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人证造成的,不承担损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害赔偿责任。
2. 举证责任: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 赔偿额的确定:
(1)约定标准。即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
(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一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二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确定标准。由于当事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上存在差异,故法律、行政法规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针对具体运输方式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方法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但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
(4)承运人制订的有关赔偿金额的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二)托运人的违约责任
1. 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或者有关文件的,应依《合同法》的约定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违反运输危险品的规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
3. 未妥善包装货物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三)收货人责任
1. 未付清应由其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运输、保管费用的,应支付该费用并缴纳滞纳金;
2. 提取货物的,应支付保管费;
3. 受领货物的过程中导致运输工具、设备或者第三人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承运人或者第三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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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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