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房产分割咨询律师广州天河区离婚律师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微a信) ;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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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和高院相关意见,法院在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上通常会遵循一下几个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法院在处理离婚房产分割等问题上,会遵循男女平等原则,此原则也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双方有权平等的分割共同财产,平等的承担共同债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离婚无论是分割房产还是其他的财产,不能够损害相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以便能更好的发挥生产资料的效用。在进行相关财产、生产资料分割的时候,会尽量的满足个人专业或者职业的需要,以便能更好的发挥其使用价值。
3、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法院在进行共同财产分割的时候,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于中国法院网,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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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和高院相关意见,法院在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上通常会遵循一下几个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法院在处理离婚房产分割等问题上,会遵循男女平等原则,此原则也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双方有权平等的分割共同财产,平等的承担共同债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离婚无论是分割房产还是其他的财产,不能够损害相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以便能更好的发挥生产资料的效用。在进行相关财产、生产资料分割的时候,会尽量的满足个人专业或者职业的需要,以便能更好的发挥其使用价值。
3、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法院在进行共同财产分割的时候,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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