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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合同无效撤销损失赔偿合同违约金纠纷律师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州市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律师团队,招志南律师团队​‌‌​‌‌,免费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现任职于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经验丰富、收费合理、胜诉率高、专业、负责,在合同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极好效果。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储蓄合同,租赁合同,转租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房产合同,房屋装修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企业劳动合同、直播合同,网红主播合同,艺人经纪合约,合作协议,合伙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纠纷,同时擅长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力求针对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客户涉及的各种法律事务提供贴切而完善的法律实施方案。

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问: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答: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的完结,旨在说明合同的形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效力,旨在说明业已形成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在于:
1.合同关系所属的阶段不同。《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成立属于合同订立阶段,是要约和承诺阶段的终结,不涉及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在合同订立终结后,开始实现合同目的,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处于履行阶段,因而存在必须履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2.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成立属于合同订立的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是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而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是对合同的法律价值判断。
3.体现的原则不同。合同成立要件体现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自主权,合同是否成立,只能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判断,不应夹杂着国家对合同的态度。法律的任务是为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提供一些标准,这些标准是客观的,任何人依据这些标准,对合同是否成立都能作出同一的评判,这是合同成立制度的价值所在。合同生效要件体现的则是国家干预原则,由国家对合同的约束力予以干预。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那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自然不能取得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成立强调当事人的合意,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具备意思表示一致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
4.解释的适用不同。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解释方法使之成立,鼓励当事人积极从事交易,减少交易成本。譬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此条以事实合同为其理论基础、以社会生活为其实践基础,其意义在于尽力促成合同成立、鼓励交易。而对合同的效力而言,则不存在适用合同解释方法使无效合同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
5.时间上有差异。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之后才谈得上判断其是否生效的问题。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必须考察合同是否成立。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的判断。
总之,合同经过要约与承诺阶段即成立,但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具备时,合同才得以生效。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依赖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何区别
问: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均不发生法律效力,两者有何区别?
答:《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则未生效合同就是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而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确定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例如《民法典》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民法典》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责任依据不同,未生效合同作为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其欠缺的是合同的程序要件,体现的主要是国家对于合同不能生效时当事人权益的平衡和保护;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体现的是国家对于内容违法或违反公共利益合同的否定,强调的是对违法民事行为的制裁。在责任形式上,未生效合同主要处理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利益的弥补和相关损失的分担,一般不对当事人实施制裁,而且允许当事人通过补正而使合同生效,从而获取合同约定的权益;而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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