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合同纠纷合同违约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招志南律师,在合同领域有较高造诣,多年来办理的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当事人满意度高!招志南律师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来代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分包转包协议,房屋装修合同,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投资合同,合作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直播合同,网红主播合同,艺人经纪合同等纠纷,擅于整理和把握合同纠纷中双方拉锯的争议点,从关键焦点寻找突破口,增加胜诉几率!
招志南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是招志南律师办案宗旨。招志南律师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招志南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高 !招志南律师收费合理、尽心尽责、团队协作、专业,是客户的 佳选择.
法律知识:
民法典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
(2)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
(4)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
(二)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三)违约金责任
1、概念
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
2、违约金的调整
(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四)定金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民法典》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的是: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第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
第四,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
第五,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
(五)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
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
(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
(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
3、合理预见规则
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4、损害防止义务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损害赔偿可以与继续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并用。
(六)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的适用关系
1、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而适用。
2、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有限并用,即:
(1)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害的可以要求增加;但高于实际损害的只有构成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才可要求降低。
(2)不能同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金责任。
注意: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或定金是针对的迟延履行情形,违约方迟延履行,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或定金责任后,还可以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8520038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招志南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是招志南律师办案宗旨。招志南律师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招志南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高 !招志南律师收费合理、尽心尽责、团队协作、专业,是客户的 佳选择.
法律知识:
民法典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
(2)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
(4)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
(二)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三)违约金责任
1、概念
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
2、违约金的调整
(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四)定金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民法典》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的是: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第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
第四,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
第五,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
(五)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
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
(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
(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
3、合理预见规则
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4、损害防止义务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损害赔偿可以与继续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并用。
(六)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的适用关系
1、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而适用。
2、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有限并用,即:
(1)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害的可以要求增加;但高于实际损害的只有构成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才可要求降低。
(2)不能同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金责任。
注意: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或定金是针对的迟延履行情形,违约方迟延履行,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或定金责任后,还可以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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