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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离婚房产财产分割争夺子女抚养权高胜率婚姻纠纷律师

区域:
广州 > 海珠 > 江南大道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家庭律师团队成员均有多年的从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工作经验,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应变能力强,严谨认真,技术娴熟,善于抓准争执焦点,注重案件细节,把握案件实质,能将事实与法律准确结合。
擅长领域:
1、离婚纠纷、婚姻财产纠纷、夫妻债务纠纷、婚前财产纠纷、彩礼退还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抚养权纠纷; 2、恋爱同居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同居关系子女抚养; 3、遗产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转继承、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 4、分家析产、共有财产分割、共有房产分割确权过户纠纷; 5、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 6、离婚协议、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文书起草代书。

民法典关于离婚法律知识: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
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必须先度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明示的方式撤回申请,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若当事人保持沉默,则视为通过默示的方式撤回申请。
《民法典》
第1076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 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078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
新增法定应判决离婚情形:
《婚姻法》对“判决不准离婚的又提起诉讼的情形”没有规定,致使实践中许多夫妻不能及时解除婚姻关系,影响正常生活。为弥补这一漏洞,《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
第1079条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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