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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执行异议律师

区域:
广州 > 海珠 > 江南中
类别:
法律顾问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是一支以民商事法律专业服务为根基、以团队服务为模式、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重目标的律师团队。以严谨、细致、专注、敬业的服务态度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执行异议法律知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可将被执行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排除对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的诉讼。当被执行标的物为不动产时,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作为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使用较多的就是《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中的二十八条、二十九条。那么,在执行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如何选择适用二十八条或二十九条规定,特别是在申请执行人为不动产抵押权人的情况下,这两条又该如何选择适用,是否均能作为案外人排除执行的法律依据。

《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均是针对不动产执行中案外人排除执行情形的规定,但二十八条属于“物权期待权”,本质上仍为债权,二十九条属于“消费者生存权”,在申请执行人为抵押权人时,案外人能否排除执行,要比较三者的权利顺位,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及《异议复议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抵押物权优先受偿是原则,其他权利优先为例外,则“消费者生存权”>抵押权>“物权期待权(债权)”,因此,在申请执行人为抵押权人时,仅能是商品房消费者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排除法院执行,不符合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购房人不享有排除执行权利。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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