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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什么是夫妻人身自由权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
法律援助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所涉及到的是已婚者以独立身份按照本人意愿选择社会职业的自由权利,对于夫妻双方都适用,但从立法的针对性来看,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在婚后能享有人身自由权,防止丈夫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横加干涉和限制http://www.la***/nanning。

  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们正常生活、劳动、学习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把社会、家庭和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是夫妻法律地位平等的标志,又为夫妻平等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其意义在于强调男女双方并不因结婚而丧失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已婚男女参与生产工作的权利也是平等的,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人身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和基本要求,只有赋予已婚妇女享有与丈夫同等的生产工作的权利,使她们从无偿的家务劳动中走入有偿的社会劳动,才能使她们真正地和丈夫处于平等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否则男女平等和夫妻平等就仅仅是一句空话。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学习的自由,这里的学习,不仅包括正规的在校学习,也包括其他各种形式的专业知识学习,保证妇女的学习的自由权,这不仅能够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对于妇女在家庭中与丈夫的平等地位也都是必不可少的,另外,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权,所谓社会活动,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公民只有通过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才能实现其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才能体现其自身的价值。

  夫妻双方参加生产劳动和工作,是实现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前提基础,夫妻双方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是实现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保障,而夫妻基于人身自由而获得的家庭地位平等,也有利于促进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间的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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