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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蓝海大宗,蓝海大宗,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蓝海

区域:
广州 > 花都 > 旧区
类别:
其他招商加盟
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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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会员准入实施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会员准入管理,规范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审批程序,根据《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承认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并且符合本细则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
第三条 交易中心会员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交易中心规则办法,接受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申请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综合会员资格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会员的企业法人股东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 具有良好信誉及经营历史,行业背景为境内金融机构、金属、化工、等现货贸易企业以及从事电子商务、投资咨询、信息服务管理等领域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财务状况良好,上一年度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具备符合经营范围所需要的标准办公场地和人员;
(六)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六条 会员的股权设置按照《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会员股东为初始申请且满足会员资格申请条件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
第八条 会员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第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会员股份自会员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会员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四章 会员申请所需资料
第十条 申请入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 《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会员申请表》;
(二) 承诺函;
(三) 法人股东的相关证照: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有当年工商机关年检标识的);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近年度审计报告(具有金融行业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
第十一条 市场部在收到拟申请企业递交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初审,并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中心对初审通过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复审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审意见,评选出符合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的企业
第十四条 复审通过后,由交易中心会员管理中心向申请企业发出《入会通知书》,拟定自《入会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申请企业需在30个工作日内凭此通知书在银川市(交易中心指定的地区)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新企业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会员管理中心对新注册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终审,通过后颁发会员资质证明。
第十六条 对于未通过审批的企业,及时告知不予通过的理由,由交易中心会员管理中心发出《入会资格否定通知书》,且在一年内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该申请企业的入会申请。
第十七条 自《入会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未按时完成的其加盟申请自动废止,且在1年内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该发起人的加盟申请。
第十八条 营业范围中符合经营条件的申请企业,或会员管理中心同意的其他情况,可不受注册地限制直接申请为综合会员。
                           第六章  特殊企业的会员资格申请条件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申请成为会员可以由会员管理中心批准后直接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
(一)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等;
(二)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
(三)大型化工、金属冶炼、加工和贸易企业
第二十条 符合特殊条件的申请企业,如需重新注册成为会员,应在新设立公司中具有控股地位。
                           第七章  会员单位注册登记审查
第二十一条 获取会员资格的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完毕后向交易中心会员管理中心提供(加盖公章)公司注册材料,由会员管理中心进行终审:
(一) 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四) 公司章程;
(五)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明;
(七) 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 经营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材料;
(九)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且由发起人一次性缴足。
第二十三条 材料审查合格后,申请企业缴齐交易中心相关费用后,与交易中心签署会员合作协议,正式成为交易中心会员,由交易中心颁发会员证书,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未被批准或注册登记审查未被通过,交易中心出具资格否定书,由申请者自行承担一切申办费用。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筹备期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企业可提交开业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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