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注册商标 需要什么资质
(一)的认定主体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对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法》规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但是这种认定过于强调商标主管机关的主动性,
忽视所有人保护商标的主动性。而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法院在个案中对作出认定。近年来,
我国在实践中逐渐对人民法院有权在个案认定取得了一致性的意见。认定主体确认为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
(二)的认定原则
“被动认定,个案认定”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所确定的的认定原则和保护模式,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定的国际通行惯例。
我国2003年颁布《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确立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认定原则,
其实质就是要求的认定保护中,坚持认定的市场化运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商标驰名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依据,
对其进行的保护。
(三)的认定因素
《巴黎公约》不仅未对作出明确的定义,而且也未规定认定的因素或标准。TRIPS协议第16条之二规定:确认某商标是否系,
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的程度。我国《商标法》第14条和《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了认定应考虑以下五方面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的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包括商标使用、注册和历史和范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问、程度和地理范围,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
4.该商标作为受保护的记录,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它国家和地区作为受保护的情况;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对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法》规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但是这种认定过于强调商标主管机关的主动性,
忽视所有人保护商标的主动性。而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法院在个案中对作出认定。近年来,
我国在实践中逐渐对人民法院有权在个案认定取得了一致性的意见。认定主体确认为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
(二)的认定原则
“被动认定,个案认定”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所确定的的认定原则和保护模式,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定的国际通行惯例。
我国2003年颁布《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确立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认定原则,
其实质就是要求的认定保护中,坚持认定的市场化运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商标驰名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依据,
对其进行的保护。
(三)的认定因素
《巴黎公约》不仅未对作出明确的定义,而且也未规定认定的因素或标准。TRIPS协议第16条之二规定:确认某商标是否系,
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的程度。我国《商标法》第14条和《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了认定应考虑以下五方面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的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包括商标使用、注册和历史和范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问、程度和地理范围,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
4.该商标作为受保护的记录,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它国家和地区作为受保护的情况;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