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油招商条件—加盟条件
深油所招商负责人联系方经理:13751695357 Q Q:798854163
条 为加强现货报盘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以下简称“深油所”)报盘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以及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入市前应与深油所签订入市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和生效条件。
第三条 深油所对卖方会员发布的可供销售的现货产品信息(产品等级、产品品牌、交收仓库等)应进行审核,并确保卖方会员可就同一个品种发布不同规格、不同等级、不同品牌等差异化的产品信息真实。
第四条 会员对其通过深油所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平台成交的合同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会员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深油所有权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 终止其资格,接受并全权处理其未履约合同,相应盈亏完全由当事会员承担;
(二) 将提供的担保手段(保证金)或质押的权利凭证(仓单等)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三) 不足补偿部分可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会员追偿。
第五条 深油所对现货报盘交易实行交易交收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风险警示等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 对串通交易、操纵交易、误导价格、欺诈等违规交易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席位会员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第七条 深油所、会员通过深油所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平台从事现货报盘、现货挂牌、现货专场、现货协议等各类现货交易,除另有专门细则外,其风险管理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八条 保证金是交易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按照深油所规定的相应的交收细则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保证金制度旨在约束交易双方按照合同条款如期履约,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交易交收细则及有关交易合约将明确规定保证金条款,约定保证金比例,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深油所有权根据市场及节假日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调整,将在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深油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单个会员采取单向或双向、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措施,或对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订货保证金比例的措施。
(一) 订货量达到该交易商品订货限额时;
(二) 出现连续同方向买卖交易行情时;
(三)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时;
(四) 深油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五) 深油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如深油所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保证金措施的,订货保证金按照保证金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十二条 会员参与现货交易与交收需按照深油所交易规则、交收细则和《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与费用标准》的规定及时缴纳。
第十三条 保证金应由深油所指定的存管银行托管。
第十四条 深油所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时,将及时在深油所网站公告,并在相关品种合约中载明,,相应调整时间按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三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五条 深油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深油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油所可以约见指定的会员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其报告情况。
(一) 交易商品价格出现异常;
(二) 会员交易行为异常;
(三) 会员订货量异常;
(四) 会员资金异常;
(五) 会员涉嫌违规、违约;
(六) 深油所接到的投诉涉及到会员的;
(七) 会员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的;
(八) 深油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油所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警示风险。
(一) 交易商品价格出现异常;
条 为加强现货报盘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以下简称“深油所”)报盘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以及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入市前应与深油所签订入市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和生效条件。
第三条 深油所对卖方会员发布的可供销售的现货产品信息(产品等级、产品品牌、交收仓库等)应进行审核,并确保卖方会员可就同一个品种发布不同规格、不同等级、不同品牌等差异化的产品信息真实。
第四条 会员对其通过深油所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平台成交的合同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会员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深油所有权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 终止其资格,接受并全权处理其未履约合同,相应盈亏完全由当事会员承担;
(二) 将提供的担保手段(保证金)或质押的权利凭证(仓单等)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三) 不足补偿部分可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会员追偿。
第五条 深油所对现货报盘交易实行交易交收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风险警示等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 对串通交易、操纵交易、误导价格、欺诈等违规交易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席位会员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第七条 深油所、会员通过深油所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平台从事现货报盘、现货挂牌、现货专场、现货协议等各类现货交易,除另有专门细则外,其风险管理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八条 保证金是交易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按照深油所规定的相应的交收细则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保证金制度旨在约束交易双方按照合同条款如期履约,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交易交收细则及有关交易合约将明确规定保证金条款,约定保证金比例,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深油所有权根据市场及节假日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调整,将在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深油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单个会员采取单向或双向、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措施,或对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订货保证金比例的措施。
(一) 订货量达到该交易商品订货限额时;
(二) 出现连续同方向买卖交易行情时;
(三)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时;
(四) 深油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五) 深油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如深油所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保证金措施的,订货保证金按照保证金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十二条 会员参与现货交易与交收需按照深油所交易规则、交收细则和《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与费用标准》的规定及时缴纳。
第十三条 保证金应由深油所指定的存管银行托管。
第十四条 深油所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时,将及时在深油所网站公告,并在相关品种合约中载明,,相应调整时间按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三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五条 深油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深油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油所可以约见指定的会员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其报告情况。
(一) 交易商品价格出现异常;
(二) 会员交易行为异常;
(三) 会员订货量异常;
(四) 会员资金异常;
(五) 会员涉嫌违规、违约;
(六) 深油所接到的投诉涉及到会员的;
(七) 会员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的;
(八) 深油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油所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警示风险。
(一) 交易商品价格出现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