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兴业法务专业解决离婚案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什么情况下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负担债务时债权人知道夫妻关于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的;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述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负担债务时债权人知道夫妻关于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的;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述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