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杨德明讲解天津法院立案实务规定
天津资深律师杨德明讲解天津地区法院立案规定
天津法院立案实际操作指导一
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审民事案件;上述标的额以下的审民商事案件由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天津法院立案实际操作指导一
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审民事案件;上述标的额以下的审民商事案件由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